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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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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2年09月18日制定

中華民國95年01月03日經幹部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6月20日經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5年10月02日經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3月12日經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經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章程依據教育部七十八年十月廿四日之台(78)訓字第五二O八六號函「大專院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注意事項」訂定之。

第2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學會(以下稱本會)。

第3條

本會設立宗旨:

第1項

營造企業管理實境之學生組織,使會員體會企管所學。

第2項

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加強師生聯繫、溝通會員情感,促進會員合作。

第3項

提振學術風氣、充實課外活動,樹立優良系風,發揚系譽。

第4項

加強與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之各項交流,提升會員自我學習之意願。

第5項

培養學生自治能力,以成為自我實現及負責的優秀人才。

第4條

本會主要業務:

第1項

綜理規劃與承辦本系各項活動(包括學術性、康樂性、服務性、體育性),決議並執行學生事務。

第2項

代表本系學生:

依校規出席學校、學生會之相關會議。

參與各項系際活動、校外交流等相關性事務。

建立會員與系上師長、進修推廣部、進修學院及系友們的溝通橋樑。

協助與發展系上相關之學術研究,並進一步促進與相關團體之交流。

爭取並建立會員所需之服務、福利等相關事宜。

第5條

本會為企業管理系學生自治最高組織,本章程為本會會務運作之最高依據,旨在維護會員一切權利義務;凡本會會員,需共同遵守之。

 

第二章 會員

第6條

本會服務對象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師生。

第7條

凡依學籍記錄,為本校日間部企管系學生即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8條

本會會員在畢業、轉系、轉學、及退學等情形發生時,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9條

前項出會會友,即應繳還一切公物,並不得退費。出會原因消滅後,仍得照章入會。

第10條

已畢業之本系學生,亦為本會之當然會友。

第11條

會員或會友行為不檢、損及會譽,為個人或少數人利益,嚴重損害他人或團體之行為,經本會查證屬實,得依獎懲條例辦理。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12條

會員之權利

第1項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2項

使用本會軟硬體設施。

第3項

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福利。

第4項

有選舉、被選舉、罷免、複決等平等之權利。

第5項

列席幹部會議,聽取幹部工作報告,知曉本會運作狀況,並享有對學會會務平等發言與決案之權利。

第6項

經本會同意、得以本會名義參加各類訓練及研習活動,並斟酌補助。

第13條

會員之義務

第1項

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並參與會員大會。

第2項

按規定繳交系會費。

第3項

受聘或接受本會委託之職務或事務,並協助各項會務之進行。

第4項

爭取並維護本會之榮譽及形象。

第5項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獎懲條例辦理:不遵照本會章程、會議決議必須履行義務而不遵守者、有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活動行為者。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14條

組織圖:

 組織圖  

第15條

本會設置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16條

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處、企劃部、執行部、財務部、資訊部、資產部、美宣組。

第17條

秘書處設有活動秘書長及行政秘書長各一名。

第18條

企劃部下設企劃部長一名,公關組長一名、美宣組長一名,並依活動需要產生企劃組長。

第19條

執行部下依活動需要產生執行總監與執行秘書,並依企劃書產生機動、設備、賽務、攝影等各組。

第20條

第1項

在財務部下設有財務部長一名,會計組、出納組、財產組、並各設組長一名。

第2項

在資產部下設有資產部長一名、燈音組。燈音組下設有組長一名。

第21條

在資訊部下設有資訊部長一名、攝影組。攝影組下設有組長一名。

第22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本會一級幹部;執行部長、企劃部長、財務部長、資訊部長、資產部長,為本會二級幹部;公關組長、美宣組長、會計組長、出納組長、燈音組長、攝影組長為本會三級幹部。以上一、二、三級幹部為本會定職幹部。

第23條

本會除會長、副會長,其餘幹部經由會長直接指派任命之,會長可視需要不定期舉行幹部甄選。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24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25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1項

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及對各幹部提出不信任案之質詢權。

第2項

制定或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第3項

經費預算及會費使用之審核,聽取財務結算報告。

第4項

聽取檢討並訽問有關本會之各項活動、行政及決策。

第5項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26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第1項

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副會長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全體各級幹部均應列席參加。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籌備及主持 會員大會。

第2項

臨時大會,為不定期召開大會,視實際需要而定。

第3項

臨時大會得由本會四分之一以上會員人數,以書面具名聯署,或依半數(含)以上之班級會議之決議,對本會提出糾正案時,提請召開之。

第27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1項

普通決議為經費審核、活動提案、章程修改。

第2項

普通決議案,應有經四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第3項

特別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外之提案,經四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第4項

普通決議因情節重大,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可更名為特別決議。

第5項

若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由該會主席宣布流會或以實到人數為法定人數,若宣布為流會則應公佈下次會議時間, 並以書面紀錄流會原因,加以通知全體會員。

 

第六章 工作執掌

第28條

本會幹部均為無給義務職。

第29條

會長:

第1項

說明:

設置一人,任期一年,由全體會員選舉之,得連選連任一次,任期為十二月至次年十二月,會長於任內,因故不能續任時,出缺由副會長代理,經會員大會同意後得以續任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第2項

職權:

擬定組織運作之策略方針,提出明確的階段性目標,帶領組織運作,導正組織文化,作為組織溝通之橋樑。綜理學會會務,行敦上督下之責,並有隨時調動及取消下級幹部職權之權利。

對外代表本會,參加本校各種會議,並負責本會對外關係之拓展。

召開及主持各種會議,並列席各種會議。

協助及輔導全體會員勝任各種職位及工作。

有會務相關決定決策最後之修改權。

組織各級幹部。

第30條

副會長:

第1項

說明:

設置一人,任期一年,由全體會員選舉之,得連選連任一次,任期為十二月至次年十二月,其職責與會長相近,但權限相衝突時以會長為標準。

第2項

職權:

依據會組織願景,指導督導下級幹部運作並給予適當支援。

協助組織文化之建立與導正。

召開及主持各種會議,並列席各種會議。

第31條

活動秘書長:

第1項

說明:

設置一人,任期一年,由會長任命,直屬上司為副會長。

第2項

職權:

總籌活動企劃與執行相關事務,與副會長共同訂定目標,並往下延伸。

定期與企劃部、執行總監召開活動會議,發布會議通知單。

與行政秘書長相互聯繫,為行政部門與活動部門之溝通橋樑。

做年度之活動規劃,並進行每學期之活動成果報告。

第32條

行政秘書長:

第1項

說明:

設置一人,任期一年,由會長任命,直屬上司為副會長。

第2項

職權:

總籌行政財務與資訊相關事務,與副會長共同訂定目標,並往下延伸。

定期與財務部、資訊部召開行政會議,發布會議通知單。

與活動秘書長相互聯繫,為行政部門與活動部門之溝通橋樑。

發布本會行政措施,並進行每學期之行政成果報告。

第33條

企劃部長:

第1項

說明:

設置一人,任期一年,由會長任命,直屬上司為活動秘書長。

第2項

職權:

每學期中定期召開部門會議,根據資訊部所整理之歷屆活動推動、執行、及檢討等資訊,來規劃下學期活動及針對活動架構及內容討論。

指派各活動專案組長並監督企劃進度。

研討初步的執行方針及內容,交由執行部活動負責人,並與之溝通協調。

招募副部長及組長。

第34條

財務部長:

第1項

說明:

設置一人,任期一年,由會長任命,直屬上司為行政秘書長。

第2項

職權:

與學會所有幹部擬定活動的預算與編製預算表。

監督並審核內部的所有帳務及經費流動。

掌有存褶及支票。

定期召開財務會議。

第35條

資訊部長:

第1項

說明:

設置一人,任期一年,由會長任命,直屬上司為行政秘書長。

第2項

職權:

定期召開部門會議,會議內容以討論部門發展與目標訂定,及各課目標達成率之檢討為主。

協助各組長完成目標。

督促各任務執行提升成員執行力。

作各輔導長及活動執行秘書之績效考核。

第36條

本會另設有工作說明書,以詳細敘述章程不足之工作內容。

 

第七章 選舉

第37條

本會會長及副會長為被選舉之職。

第38條

正、副會長候選人登記資格為:

第1項

在校在籍學生而非新生或應屆畢業生。

第2項

前學期學科成績平均六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且累積被當之必修學分不得超過八學分。附繳學科及操行成績單影印本。

第3項

未受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4項

申請人須持有五十人以上之連署書或會長推薦函。

第5項

各申請人需至系選舉委員會填寫申請表,經系主任審查上述資格通過後始得參加競選

第39條

選舉辦法:

第1項

本會選舉以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採普選制。

第2項

由全體會員採不記名投票產生。

第3項

本系會長改選期於每年十月上旬選舉,十二月交接。

第4項

正、副會長候選人登記方式採個人自由搭檔可跨年級,副會長資格同會長資格要求。

第5項

合乎資格規定之會員,得在會長選舉公告期間,會員得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

第6項

依登記順序為選舉號次,並在規定期間內展開競選活動。為海報宣傳、傳單宣傳、口頭宣傳,BBS宣傳,若有暴力、恐嚇之行為,得取消競選資格並以校規處分。

第40條

選舉委員會:

第1項

由會長召集專案小組成立之。

第2項

負責辦理登記、公告選舉人及候選人名冊、投票管理、監票、開票、公佈當選人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3項

候選人不可擔任選舉委員會。

第4項

選舉委員會設有監委,負責監察選舉事宜,由各班班代兼任,班代不適任時由班上幹部擇一兼任。

第5項

選舉委員會應於成立後發布第一份選舉公告,在候選人登記截止後二日內發佈第二份選舉公告,最後於開票結束後二日內發佈第三份選舉公告。

第6項

第一份選舉公告內容含下:

選舉種類。

候選人登記期限與投票日期。

候選人之資格及應繳資料。

競選活動之起訖日期。

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7項

第二份選舉公告內容含下:

候選人之個人履歷、政見大綱。

投、開票之時間、地點與應帶證明文件。

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8項

第三份選舉公告內容含下:

投票數及各候選人之得票數。

選舉結果。

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41條

投票方式:

第1項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領取選舉票,一人一票。

第2項

投、開票所之設置,票選工具之製作,由選舉委員會議決公告與製作。

第3項

投票所於投票結束後,票櫃即由選務人員封箱,運至選定地點統一開票。

第4項

封箱、開票及相關事宜需有監委在旁監督。

第5項

投票當日立即開票。

第6項

廢票認定由監察員與選舉委員共同執行之。

第42條

當選條件:

第1項

會長由候選人中得票數最高者當選,且得票數需超過總投票數之三分之一。

第2項

投票人數,須為會員總數超過五分之三以上則投票結果始得有效。

第3項

若未達標準則由本會指導老師遴選優秀同學擔任。

第4項

最高票數相同時,得就相同票數者重行投票,擇日舉行。

第43條

會長就職時,應宣誓並發表演說,誓詞如:「余謹以至誠,向全會會員宣誓,余必遵守企業管理系學會組織章程,克盡職守,增進會員福址,無負會員所託,若違背誓言願受校規之懲處。謹誓。」

第44條

會長罷免與停職程序如下:

第1項

本會會長累積被當之必修學分達八分以上不及格時,應向系主任提出辭職。

第2項

本會會長違反校規經記過以上處分確定或任期達一學期後,可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一連署,向系辦公室提出罷免案,並由系辦公室公告,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則由系主任公告其停職。

 

第八章 會議

第45條

本會之會議分別有:會員大會、幹部會議、各部會議、活動會議與其他會議。

第46條

幹部會議:

第1項

可分為一、二、三級幹部會議,級別以上之幹部需全數參加,或由召開人指定幹部參加,顧問得視會長需要列席,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之,會議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之。

第2項

幹部會議內容為聽取會長之施政計畫、對本會組長以上幹部提出質詢、議決重大事項。

第3項

新任系會幹部於接任後,應召開幹部會議,互相溝通,討論組織目標,所有二級以上幹部務必參加。

第4項

幹部會議之召集應於集會前三天發出通告,並載明會議目的之事項、討論時間及內容,但緊急臨時會議,不受上述限制。

第5項

會議之開會內容需整理保存,且公佈於系會網。

第47條

各部會議:

第1項

由各部部長自行召集部員開會,討論各部之事務,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之。

第2項

須自行做會議記錄,並整理保存,且須公佈於系會版。

第48條

活動會議:

第1項

由各活動企劃專員或活動執行祕書召開,籌備說明並檢討各活動內容,活動之各組組長均應參加,組員列席參加。

第2項

資訊收集編輯課須做會議記錄,並整理保存,且須公佈於學會網站。

第49條

其他會議:召開人向副會長報告,經核可同意後方可召開

 

 

第九章 經費

第50條

來源:

第1項

會員繳交系會費及刊物費。

第2項

會費之利息。

第3項

學校及課外活動組補助。

第4項

學生會補助。

第5項

校外各界補助。

第6項

其他收入。

第51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之分配如下:

第1項

活動經費為年度經費收入之百分之五十;辦理各項活動、活動競賽獎金等支出。

第2項

定留預備金為年度經費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緊急或特殊支出經會長同意方可動用。

第3項

資產設備費為年度經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用於學會設備之購置、維修等支出。

第4項

行政材料費為年度經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行政文宣、文具用品、行政雜支等支出。

第5項

實際比例應召開會員大會做最後決議。

第52條

資產設備費與行政材料經費之細項分配由財務部規劃之。

第53條

活動經費由企劃部與財務部共同規劃分配之。

第54條

申請辦法:

第1項

單項支出新台幣貳仟元以下(含)不須填寫請款單據,可直接持發票至出納組審核後領款。

第2項

單項支出新台幣貳仟元以上須填寫「預支經費申請單」,經審核後向會計組換取「現金核發憑證」至出納組請款。

第3項

「預支經費」自「現金核發憑證」上所押日期開始計算,三日內需完成請款手續,否則憑證自動失效,且不可再次申請。

第4項

預支款項之核銷需填寫「預支款項核銷單」,附上發票、收據與應繳回之現金,完成核銷手續。

第5項

請款單據上請款金額須以國字大寫寫明: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

第6項

單項支出新台幣貳仟元以上,經本會一級幹部會議,全數出席半數決議通過始得申請。

第7項

單項支出一萬元以上經本會二級幹部會議全數出席八分之七通過始得申請。

第8項

活動審核得參考歷屆活動費用表,同性質活動不得超出其金額百分之十五為限,若超過此限,得請專案組長提列支出說明報告,請說明於財務部。

第9項

代表本會參與對外各項之交通費由財務部長核定補助金額。凡出差需補助者,須於行前三至七天申請否則不予以受理。

 

第十章 資產

第55條

凡本大會購置之器材皆屬本會所有。

第56條

購置之器材須列入資產清單中,並估計其變現價值,定期盤點。

第57條

借用時,填寫器材借用單,並負維護保管之責,如有任何損毀,請自行負責賠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58條

本章程之修訂(須載明欲修訂之條款及如何修訂)由系會長召開幹部會議修訂之。

第59條

本章程仍在草擬階段,有若干不適當之條文,可依實際狀況加以變通,切勿在文字上做文章。

 

 (章程之修改過程及內容在秘書處皆有紀錄,如有需要請洽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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